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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張金德
被 告 莊明彬
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0 年度訴緝字第23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林建鼎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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