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2,交訴,19,2015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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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 年度交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天祥
選任辯護人 劉彥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918號),本院受理後,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戴天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叁年。

事 實

一、戴天祥係受僱於何福明,負責駕駛、保養靠行登記於順華通運有限公司(下稱順華公司)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擔任駕駛業務,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

何福明受華督旅行社之委託,承攬民國101 年12月9 日至10日2 天1 夜之「泰山同學司馬庫斯二日知性之旅」之駕駛業務,何福明即指派戴天祥擔任駕駛,戴天祥於101 年12月9 日上午,駕駛前開營業大客車自新北市泰山區搭載附表一、二所示共22名乘客,欲前往新竹縣尖石鄉司馬庫斯部落,於同日下午3 時許,行經新竹縣尖石鄉司馬庫斯林道9 公里處,戴天祥在上坡路段(每10公尺落差高度約1.5 公尺)與對向由陳敏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休旅車會車,因變換檔位時車輛熄火,戴天祥原應注意在上坡路段熄火時應立即拉起手煞車、踩下腳煞車並控制行車方向,而依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101 年9 月6 日之大客車保養紀錄,該營業大客車煞車系統保養狀況為正常,且車輛引擎運轉出現異常聲音及往後倒退後,尚有足夠時間為緊急反應,衡情並無煞車系統失靈或反應不及等不能注意之情事,戴天祥竟疏未注意而未即時拉起手煞車,而是踩下離合器並伸手轉動電門,欲重行發動上開大客車,因未能即時發動成功亦未能控制車輛倒退方向,致前開大客車一路向後滑行脫離路面,墜落約300 公尺深之山谷,造成附表一所示13名乘客當場死亡,附表二所示乘客因此受有附表二所示傷害,嗣經員警據報到現場處理,戴天祥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對於未發覺之罪向警察機關自首接受裁判。

二、案經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訴請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偵查起訴。

理 由甲、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戴天祥所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業務過失傷害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戴天祥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意旨,當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見102 年度交訴字第19號卷二第21至22頁)。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同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附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戴天祥對於前開犯罪事實所載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業務過失傷害罪犯行,迭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自白認罪,且有證人即被害人李文旗、李胡阿哖、古葉彩荔、翁淑貞、許秀如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被害人潘璟惠、劉明娥、吳主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1 年度相字第802 號卷【以下簡稱相字卷】一第89至90頁、第160 至162 頁、第91至92頁、第155 至157 頁、第93至94頁、第163 至165 頁、第240 至242 頁、第146 至147 頁、第240 至242 頁、第153 至154 頁、第217 至218 頁、第143 至145 頁、第148 至149 頁、第150 至152 頁)在卷可稽,並有證人陳敏益、何福明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許詩朋、許慈娟、李偉齡、古桂瑛、陳冠融、許安琪、李國正、李昀叡、李彥輝、曾華鴻、許登淵於偵訊時、證人曾金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相字卷一第95至97頁、第103 至105 頁、第99至102 頁、第111 至114 頁、第203 至204 頁、第19至20頁、第28至29頁、第38至39 頁 、102 年度偵字第1918號卷【以下簡稱偵查卷】第24頁、相字卷一第45至46頁、第54至55頁、第61至62頁、第67至68頁、第73至74頁、第79至80頁、第85至86頁、第158 至159 頁)存卷可查。

復有勘驗筆錄(陳美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陳美樺)、勘驗筆錄(余淑娥)、勘驗筆錄(許桂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余淑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許桂元)、勘驗筆錄(李希倫)、勘驗筆錄(李黃雪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李希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李黃雪玉)、勘驗筆錄(古清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古清芬)、勘驗筆錄(陳文廣)、勘驗筆錄(陳春美)、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陳文廣)、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陳春美)、勘驗筆錄(許維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許維斌)、勘驗筆錄(黃樹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黃樹塗)、勘驗筆錄(李春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李春生)、勘驗筆錄(李至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李至表)、勘驗筆錄(曾華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曾華潁)、新竹縣尖石鄉司馬庫斯產業道路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機違規及車輛定檢紀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591-DD)、大客車保養紀錄表(591-DD、保養日期:101 年9 月6 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會勘照片黏貼紀錄表(現場及車損照片33張)、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101 年12月26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102 年1 月3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101 年12月27日)、馬偕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翁淑貞)、台大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古葉彩荔)、馬偕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曾金漿)、台大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李文旗)、台大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李胡阿哖)、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李胡阿哖)、台大醫院竹東分院診斷證明書(許秀如)、馬偕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劉明娥)、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潘璟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潘璟惠)、模擬現場相關位置標示圖、北埔統一綠世界入園道路斜坡測繪圖、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偵查隊司馬庫斯現場重建會勘相片4 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偵查隊(司馬庫斯案)北埔綠世界坡道現場重建相片6 張、現場重建使用之與司馬庫斯案同車型之車號000-00營業大客車行照、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102 年5 月16日台大新分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台大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吳主惠)、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102 年5 月8 日竹監桃字第0000000000號函、汽車車籍查詢(822-FB)、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戴天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戴天祥)、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電話記錄表(戴天祥之妻張齡譽、何福明、103 年3 月6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話報驗報告(李春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話報驗報告(曾華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話報驗報告(李至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話報驗報告(古清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話報驗報告(黃樹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話報驗報告(許桂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話報驗報告(余淑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話報驗報告(陳文廣)、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話報驗報告(陳春美)、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話報驗報告(李希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話報驗報告(黃雪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話報驗報告(陳美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話報驗報告(許維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偵查隊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表暨報驗書、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陳美樺)、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陳美樺)、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余淑娥)、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余淑娥)、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許桂元)、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許桂元)、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李希倫)、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李希倫)、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李黃雪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李黃雪玉)、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古清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古清芬)、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陳文廣)、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陳文廣)、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陳春美)、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陳春美)、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許維斌)、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許維斌)、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黃樹塗)、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黃樹塗)、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李春生)、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李春生)、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李至表)、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李至表)、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曾華潁)、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基本資料(曾華潁)、新竹縣消防局傳真之死傷名單資料暨送醫醫院、酒精濃度檢測單(陳敏益)、陳敏益出具之個人名片、駕駛之8929-AB 行照、車主使用手冊、何福明出具之個人名片、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1 年12月20日竹監車字第0000000000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101 年12月21日路監牌字第0000000000號函、車輛維修單(591-DD、入廠日期:101 年8 月20日、101 年6 月28日)、估價單(591-DD、101 年12月8 日、101 年9 月17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戴天祥)、何福明出具之戴天祥及591-DD 遊覽車出車紀錄本、行照、互利有限公司服務工資裝胎簽認單(591-DD、101 年9 月5 日)、估價單(591-DD、101 年10月16日)、汽車車籍查詢(8929-AB )、汽車車籍查詢(591-DD)、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報告書(101 相802 、102 年2 月4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檢驗報告書(李至表、101 年12月9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檢驗報告書(黃樹塗、101 年12月9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檢驗報告書(陳春美、101 年12月9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檢驗報告書(陳文廣、101 年12月9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檢驗報告書(許維斌、101 年12月9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檢驗報告書(許桂元、101 年12月9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檢驗報告書(李黃雪玉、101年12月9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檢驗報告書(李春生、101 年12月9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檢驗報告書(陳春美、101 年12月9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檢驗報告書(陳美樺、101 年12月9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檢驗報告書(曾華潁、101 年12月9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檢驗報告書(李希倫、101 年12月9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檢驗報告書(古清芬、101 年12月9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檢驗報告書(余淑娥、101 年12月9 日)、刑事告訴狀(102 年1 月10日、告訴人:翁淑貞、古葉彩荔、曾金漿、李文旗、李胡阿哖、許秀如、劉明娥、潘璟惠)、刑事陳報㈠狀(戴天祥、102 年8 月5 日)暨附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總院區102 年7 月31日診斷證明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總院區103 年3 月7 日診斷證明書(戴天祥)、刑事調查證據聲請㈠狀(戴天祥、103 年3 月27日)、刑事陳報㈡狀(戴天祥、103 年4 月18日)(見相字卷一第18頁、第21頁、第26頁、第27頁、第30頁、第31頁、第36頁、第37頁、第40頁、第41頁、第44頁、第47頁、第52頁、第53頁、第56頁、第57頁、第60頁、第63頁、第66頁、第69頁、第72頁、第75頁、第78頁、第81頁、第84頁、第87頁、第133 至134 頁、第166 頁、第16頁、第172 頁、第175至195 頁、第196 至197 頁、第245 至247 頁、第255 至257 頁、偵查卷第36頁、第37頁、第38頁、第39頁、第40頁、第41頁、第42頁、第43頁、第44頁、第45頁、第8 頁、第9頁、第10至11頁、第12至14頁、第20頁、第49頁、第50頁、第53頁、第54頁、102 年度審交訴字第54號卷【以下簡稱審交訴卷】第6 頁、第56頁、102 年度交訴字第19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第9 頁、見相字卷一第1 頁、第2 頁、第3 頁、第4 頁、第5 頁、第6 頁、第7 頁、第8 頁、第9 頁、第10頁、第11頁、第12頁、第13頁、第14至15頁、第16頁、第17頁、第22頁、第23頁、第24頁、第25頁、第32頁、第33頁、第34頁、第35頁、第42頁、第43頁、第48頁、第49頁、第50頁、第51頁、第58頁、第59頁、第64頁、第65頁、第70頁、第71頁、第76頁、第77頁、第82頁、第83頁、第88頁、第98頁、第106 至110 頁、第115 頁、第119 頁、第124 至127 頁、第168 至169 頁、第170 頁、第173 頁、第206 至212 頁、第214 頁、第226 至230 頁、第258 頁、第259 頁、第260 至261 頁、相字卷二第1 至8 頁、第9 至16頁、第17至24頁、第25至32頁、第33至40頁、第41至49頁、第50至57頁、第58至65頁、第66至73頁、第74至81頁、第82至89頁、第90至97頁、第98至105 頁、第106 至113 頁、102 年度他字第218 號卷【以下簡稱他字卷】第1 至5 頁、審交訴卷第44至46頁、本院卷第10頁、第11頁、第46頁)附卷足憑。

是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內容應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被告戴天祥是順華公司之司機,為被告所自承,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及同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被告以一過失行為致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死亡,並使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受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傷害,分別觸犯上開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論處。

被告於本件車禍發生後,救災人員至現場救助傷患時,主動向到場處理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新樂派出所警員張毓敏坦認為肇事者,而自願接受裁判等情,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新樂派出所警員張毓敏出具之職務報告各1 份存卷為憑(見本院卷頁一第235 至236 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以駕駛車輛為其業務,原應有較高之駕駛注意義務,竟於行經上開肇事地點時,在上坡起步的駕駛排檔變速操作不當,導致引擎熄火,且將檔位停留在空檔,又未能及時採取煞車措施,終致車輛倒退移動、滑落山谷之過失情節,使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13位被害人喪失寶貴之性命、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9 位被害人受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傷勢,所生損害極為重大且難以彌補,致使被害人家屬所受身心傷痛難以平復,另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被害人家屬亦透過告訴代理人當庭表達本案造成被害人家屬痛失雙親,迄今仍無法諒解被告之哀痛心情,被告之過失情節重大,過失行為所造成之傷亡慘重,實不宜輕恕,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自首本案之犯後態度,且如附表一編號1 、3 至14所示之被害人家屬雖均已領取保險金,並皆與華督公司達成和解,然據其等和解書之記載,被告並未參與和解,而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被害人家屬則與華督公司及被告均達成和解,又如附表二編號2 至5 之被害人已受領保險金,附表二編號1 、6 至8 之被害人則均未領取保險金,且附表二編號1 至8 之被害人均未與被告達成和解,僅附表二編號9 之被害人與被告達成民事和解,本院綜合上述被告犯後態度及至本案辯論終結前之民事和解情形,兼衡其因此次事件亦受有右股骨骨幹骨折術後併癒合不全、馬尾症候群併排尿功能障礙及左下肢運動功能障礙、左踝骨骨折之傷害,目前無業,領有殘障及低收入戶補助,尚有2 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6條第2項、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55條、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死亡乘客名單):
┌──┬────┬──────────────┐
│編號│姓    名│死亡原因                    │
├──┼────┼──────────────┤
│1   │李春生  │頭、頸部鈍力損傷致死亡      │
├──┼────┼──────────────┤
│2   │曾華潁  │頭、頸部鈍力損傷致死亡      │
│    │(起訴書│                            │
│    │誤載為曾│                            │
│    │華穎)  │                            │
├──┼────┼──────────────┤
│3   │李至表  │頭、胸部鈍力損傷致死亡      │
├──┼────┼──────────────┤
│4   │古清芬  │頭部鈍力損傷致死亡          │
├──┼────┼──────────────┤
│5   │黃樹塗  │頭、頸部鈍力損傷致死亡      │
├──┼────┼──────────────┤
│6   │許桂元  │頭、胸部鈍力損傷致死亡      │
├──┼────┼──────────────┤
│7   │余淑娥  │頭、頸部鈍力損傷致死亡      │
├──┼────┼──────────────┤
│8   │陳文廣  │頭、胸部鈍力損傷致死亡      │
├──┼────┼──────────────┤
│9   │陳春美  │頭、頸部與胸部鈍力損傷致死亡│
├──┼────┼──────────────┤
│10  │李希倫  │胸部鈍力損傷致死亡          │
├──┼────┼──────────────┤
│11  │李黃雪玉│頭、頸部與胸部鈍力損傷致死亡│
├──┼────┼──────────────┤
│12  │陳美樺  │頭、頸部與胸部鈍力損傷致死亡│
├──┼────┼──────────────┤
│13  │許維斌  │頭、胸部鈍力損傷致死亡      │
└──┴────┴──────────────┘
附表二(受傷乘客名單):
┌──┬────┬───────────────────┐
│編號│姓    名│所受傷勢                              │
├──┼────┼───────────────────┤
│1   │古葉彩荔│頭部外傷併頭皮1 公分撕裂傷、右側第8根 │
│    │        │肋骨骨折、左膝及左下肢擦傷            │
├──┼────┼───────────────────┤
│2   │許秀如  │胸壁挫傷併左側第9 肋骨骨折、頭臉部多處│
│    │        │擦傷併挫傷、下唇左側撕裂傷、四肢多處擦│
│    │        │傷併挫傷、右臀深部撕裂傷、右腰挫傷    │
├──┼────┼───────────────────┤
│3   │李胡阿哖│右側第4 至6 根肋骨閉鎖性骨折、右腹部挫│
│    │        │傷、左眼眶瘀傷、臉部、腰部及左小腿挫傷│
├──┼────┼───────────────────┤
│4   │李文旗  │疑右膝脫臼合併多重韌帶斷裂、胸壁擦傷  │
├──┼────┼───────────────────┤
│5   │吳主惠  │右側踝部閉鎖性骨折、左側第一肋骨骨折併│
│    │        │氣血胸、第3 及第4 頸椎前移、急性壓力症│
├──┼────┼───────────────────┤
│6   │劉明娥  │腹部鈍挫傷、頭部外傷併腦震盪、頭皮撕裂│
│    │        │傷、四肢多處挫擦傷、牙齒脫落          │
├──┼────┼───────────────────┤
│7   │潘璟惠  │四肢挫傷擦傷、左橈骨遠端骨折、第2 腰椎│
│    │        │骨折                                  │
├──┼────┼───────────────────┤
│8   │翁淑珍  │頭部外傷併蜘蛛膜下出血、臉部撕裂傷、四│
│    │        │肢及臉部、背部多處擦傷、疑似第11胸椎壓│
│    │        │迫性骨折                              │
├──┼────┼───────────────────┤
│9   │曾金漿  │胸部創傷併左側肋骨多處骨折、胸壁挫傷、│
│    │        │蜘蛛膜下腔出血、四肢多處擦傷、雙眼挫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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