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李文旗
李胡阿哖
翁淑貞
劉明娥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金鑫律師住桃園市○○路000號2樓
原 告 黃國立
黃國邦
許陳素
許登淵
許慈娟
被 告 戴天祥
何福明
華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華
被 告 順華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明順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2 年度交訴字第1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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