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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侵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彥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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