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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龍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下午2 時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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