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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訴訟代理人 陳正倫
被 告 劉國祥
上列被告因被訴森林法案件(本院102 年度審原易字第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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