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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8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雲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486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6日下午3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吳月華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盧雲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盧雲鑫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21日以96年度竹北簡字第4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7年8 月11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手法,徒手竊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品或現金。
嗣經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等察覺遭竊後報警處理,並調閱遭竊地點所裝設之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2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吳月華
審判長法官 李毓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式及竊取財物 │主文罪名│
│號│ │ │ │ │及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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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2年1月│新竹縣湖│鄭皓哲│盧雲鑫以不詳方式持得鄭皓哲住│盧雲鑫犯│
│ │25日凌晨│口鄉成功│ │處鐵捲門遙控器,開啟鄭皓哲住│侵入住宅│
│ │4 時10分│路146 號│ │處鐵捲門後,侵入該住處,徒手│竊盜罪,│
│ │許 │ │ │竊取鄭皓哲所有之信用卡3 張(│累犯,處│
│ │ │ │ │分別為聯邦、花旗、遠東銀行)│有期徒刑│
│ │ │ │ │、臺灣企銀金融卡1 張、身分證│捌月。 │
│ │ │ │ │、汽車駕照、健保卡各1 張及現│ │
│ │ │ │ │金新臺幣(下同)4,000 元,得│ │
│ │ │ │ │手即逃逸離去。 │ │
├─┼────┼────┼───┼──────────────┼────┤
│二│102年2月│新竹縣湖│鄭皓哲│盧雲鑫以不詳方式持得鄭皓哲住│盧雲鑫犯│
│ │2 日凌晨│口鄉成功│ │處鐵捲門遙控器,開啟鄭皓哲住│侵入住宅│
│ │3 時50分│路146 號│ │處鐵捲門後,侵入該住處,徒手│竊盜罪,│
│ │許 │ │ │竊取鄭皓哲所有之遠東銀行信用│累犯,處│
│ │ │ │ │卡1張、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及現│有期徒刑│
│ │ │ │ │金4,000 元,得手即逃逸離去。│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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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02年2月│新竹縣湖│邱玉鴻│盧雲鑫以不詳方式持得邱玉鴻住│盧雲鑫犯│
│ │3日凌晨 │口鄉成功│ │處鐵捲門遙控器,開啟邱玉鴻住│侵入住宅│
│ │4時許 │路146 號│ │處鐵捲門後,侵入該住處,徒手│竊盜罪,│
│ │ │ │ │竊取邱玉鴻所有之信用卡7 張(│累犯,處│
│ │ │ │ │分別為國泰世華、遠東、永豐、│有期徒刑│
│ │ │ │ │新光、上海、聯邦、匯豐銀行)│捌月。 │
│ │ │ │ │、金融卡2 張(分別為郵局、農│ │
│ │ │ │ │會)、身分證、汽車駕照、健保│ │
│ │ │ │ │卡各1張及現金5,000元,得手即│ │
│ │ │ │ │逃逸離去。 │ │
├─┼────┼────┼───┼──────────────┼────┤
│四│102年2月│新竹縣湖│涂丞毅│盧雲鑫趁涂丞毅未注意之際,進│盧雲鑫犯│
│ │1 日上午│口鄉中正│ │入該飲料店員工休息室內,徒手│竊盜罪,│
│ │9 時12分│路1段2號│ │竊取涂丞毅所有之黑色手提肩背│累犯,處│
│ │許 │舞茶道飲│ │包(內有黑色HTC 廠牌智慧型手│有期徒刑│
│ │ │料店 │ │機1支、現金1,000元、黑框眼鏡│柒月。 │
│ │ │ │ │1副、鑰匙2串、身分證、健保卡│ │
│ │ │ │ │各1張、皮夾、USB 隨身碟各1個│ │
│ │ │ │ │,身分證、健保卡及皮夾業已發│ │
│ │ │ │ │還涂丞毅據領保管),得手後即│ │
│ │ │ │ │逃逸離去。 │ │
├─┼────┼────┼───┼──────────────┼────┤
│五│102年3月│新竹縣湖│林麗卿│盧雲鑫趁無人注意之際,竟翻越│盧雲鑫犯│
│ │10日下午│口鄉民善│ │林麗卿住處圍牆,侵入該住處,│侵入住宅│
│ │1 時40分│路128 巷│ │徒手竊取林麗卿所有之鐵門遙控│竊盜罪,│
│ │許 │19號 │ │器、保全系統解除遙控器各1 個│累犯,處│
│ │ │ │ │及登山鞋1 雙,得手即逃逸離去│有期徒刑│
│ │ │ │ │。 │捌月。 │
├─┼────┼────┼───┼──────────────┼────┤
│六│102年3月│新竹縣湖│彭阿桃│盧雲鑫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盧雲鑫犯│
│ │10日下午│口鄉明豐│ │取彭阿桃所有、放置於車牌號碼│竊盜罪,│
│ │6時許 │路89號 │ │Z7-9761 號自用小客車(未上鎖│累犯,處│
│ │ │ │ │)之行車紀錄器1台(廠牌:Try│有期徒刑│
│ │ │ │ │win、型號:DTN-3DX,業已發還│柒月。 │
│ │ │ │ │彭阿桃據領保管),得手即逃逸│ │
│ │ │ │ │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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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102年3月│新竹縣湖│張紹煜│盧雲鑫趁無人注意之際,竟翻越│盧雲鑫犯│
│ │10日上午│口鄉民善│ │張紹煜住處圍牆,侵入該住處,│侵入住宅│
│ │10時21分│路111 號│ │欲侵入屋內竊盜之際,為張紹煜│竊盜未遂│
│ │許 │ │ │之女張翊慈察覺而未遂,盧雲鑫│罪,累犯│
│ │ │ │ │隨後即逃離現場。 │,處有期│
│ │ │ │ │ │徒刑柒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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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102年4月│新竹縣湖│朱雅蔓│盧雲鑫趁朱雅蔓住處大門未上鎖│盧雲鑫犯│
│ │16日下午│口鄉成名│ │之際,徒手開啟大門侵入該住處│侵入住宅│
│ │3 時10分│街11巷8 │ │,竊取朱雅蔓所有之藍色手提包│竊盜罪,│
│ │許 │號 │ │包1 個(內有身分證、汽車行照│累犯,處│
│ │ │ │ │、駕照、玉山銀行提款卡各1 張│有期徒刑│
│ │ │ │ │及現金572 元),得手即逃逸離│捌月。 │
│ │ │ │ │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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