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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竹交簡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錫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字第8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錫欽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吳錫欽於民國102年 9月1日15時許,在新竹市光復路某處服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15時15分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
嗣於15時20分許,行經新竹市光復路與大學路口時,因車內傳出異味,為警攔檢,經採尿送驗,結果呈愷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查本件被告吳錫欽於警詢、偵查中坦認有於上開時、地服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事實(偵卷第5頁至第6頁、第19頁至第20頁),又其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為警查獲時,經採尿送驗結果,呈第三級毒品Ketamine、NorKetamine 陽性反應,有新竹市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1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竹二-3)各 1份在卷足參(偵查卷第25頁至第26頁)。
又按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屬中樞神經抑制劑,依據Ellenh-orn'sMedicalToxicology第 2版記載:愷他命在醫療上常做為手術麻醉用藥,可導致鎮靜、靜止不動、失憶及止痛等作用。
也可產生不尋常的類似催眠狀態,使施用者在非睡眠狀態下,產生與現實環境分離的感覺。
依據Meyler's Side EffectsofDrugs第13版記述:愷他命也會使施用者產生心跳加速、高血壓、心律不整、夢魘、精神錯亂及迷幻等症狀,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7年11月17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 1份附卷可憑。
參以命駕駛人做直線測試(以長10公尺之直線,令其迴轉走回原地)及平衡動作(雙腳併攏,雙手緊貼大腿,將一腳向前抬高離地15公分,並停止不動30秒),測試結果,被告受測步行時左右搖晃,腳步不穩,身體前後或左右搖擺不定等狀況,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偵卷第9頁),足證被告已因施用毒品而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三、核被告吳錫欽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爰審酌被告於施用毒品後,在精神恍惚、意識不清之情形下,仍貿然開車上路,並因而發生車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且幸未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法益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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