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2,竹交簡,833,201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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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竹交簡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萬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8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萬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洪萬進前於民國89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0年度員交簡字第111 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於91年6 月21日拘役執行完畢出監。

詎洪萬進猶不知悔改,明知飲酒後會使人動作變慢,思考力差,情緒起伏大,步態不穩,肢體協調、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升高,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102年9月17日凌晨0時許起至0 時15分許止,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之住處內,飲用高粱藥酒約1 杯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駕駛鉅商租賃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用小客車,前往新北市蘆洲區。

嗣於同日上午9 時30分許,行經新竹縣湖口鄉○道○號高速公路北向92.7公里處時,因飲酒過量致判斷力、操控車輛之能力均劣於平時未飲酒時之狀況,於變換車道時,不慎追撞同向前方由魏志峰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魏志峰未受傷害),魏志峰所駕駛之車輛再推撞前方由盧東宏所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小客車後始停止。

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發現洪萬進身上散發酒味,乃於同日上午10時15分許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4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洪萬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6至7、37至38頁)。

(二)、證人魏志峰、盧東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查卷第8至13頁)。

(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乙紙(見偵查卷第15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 份、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楊梅分隊102年9月17日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圖各1 份及現場照片12張(見偵查卷第14、16、26至34頁)。

(五)、按102年6 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

本案被告明知服用酒類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上開時間、地點飲用高粱藥酒約1 杯後,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上揭租賃用小客車上路,致不慎發生車禍事故。

嗣經警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4毫克。

是以,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之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參,竟不知悔改,再次因服用酒類,於呼氣測試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64毫克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貿然駕駛租賃用小客車上路,致不慎與他人發生車禍事故,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其所為上開犯行所生危害程度及犯罪後坦白承認之態度,暨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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