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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竹簡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明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8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明堃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廖明堃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9月2日以94年度易字第 6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12月13日以94年度上易字第187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4年12月26日以94年度簡字第39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前開竊盜及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6年 7月3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02號裁定就施用毒品部分,減為有期徒刑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5年6月27日以95年度竹簡字第6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於96年11月16日以95年度簡上字第18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確定,上開3罪,經本院於97年8月18日以97年度聲字第7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甲);
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6年9月29日以96年度訴字第5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乙);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8月6日以96年度易字第3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於96年11月 5日撤回上訴確定(丙);
上開(甲)、(乙)、(丙)案件經接續執行,於97年 9月23日假釋出監,已於98年1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102年6月15日10時許,因駕駛中察覺郵務車司機陳定基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郵務車下車運送郵務包裹時,車輛皆未熄火、車門亦未上鎖,遂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路尾隨,迨於同日10時54分許,在上開郵務車停靠至新竹市○區○○街000 號前,陳定基下車送貨之時機,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迅速進入駕駛座內將該郵務車開離現場,以此方式竊得該郵務車及車內包裹共46件得手,嗣後廖明堃將該郵務車駕駛至新竹市北區吉羊路 209巷內空地停放,將車內包裹陸續藏放至其所有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小客車內。
經員警獲報後循線查獲,扣得郵務車 1輛(已發還張自強),及分別於廖明堃租屋處、自小客車內扣得如附表編號 1至編號60所示之物(已分別發還陳定基、張自強、劉財宏)、另扣得廖明堃犯案時所穿著之上衣、長褲各 1件,始悉上情。
㈡、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廖明堃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偵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11頁至第112頁)。
㈡、證人即被害人陳定基、證人呂學穎、張自強、劉財宏於警詢之證述(偵卷第32頁至第34頁、第36頁、第38頁至第39頁、第41頁、第50頁至第51頁)。
㈢、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各 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贓物認領保管單3份、起獲贓物清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102年6月20日竹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資料各 1份、監視器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數張在卷可稽(偵卷第16頁至第24頁、第27頁至第30頁、第40頁、第43頁至第45頁、第47頁至第49頁、第53頁、第73頁至第88頁)。
三、論罪及科刑:核被告廖明堃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另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其於徒刑執行完畢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竊盜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當力圖向上,竟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僅因一時貪圖小利即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權益,顯然自制力薄弱,惟竊盜手段尚稱平和、所得財物數量龐大、價值非微,然大部分皆已發還被害人及尚能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扣案之被告衣、褲各 1件係被告所有平日穿著使用,上開扣案物品既非供被告犯罪所用,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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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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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生記藥行中藥包 │ 7 │ 包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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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口罩 │ 10 │ 盒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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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骰子充氣球 │ 5 │ 個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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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手持式充氣筒 │ 1 │ 支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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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韓國this girl防水長效型 │ 31 │ 支 │已發還張自強│
│ │雙色眼影膠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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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蜂蜜 │ 8 │ 罐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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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L’EGERE 水透亮CC霜 │ 9 │ 盒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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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Organic EPO 1000mg │ 1 │ 罐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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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勸鳳堂健步丸 │ 1 │ 罐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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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SEXLOOK夏日美白彈力面膜 │ 47 │ 包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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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茶葉 │ 3 │ 包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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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Cure Care水潤保濕精華面 │ 26 │ 包 │已發還張自強│
│ │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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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黑納豆膠囊 │ 4 │ 盒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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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床單組3.5*6.2公尺 │ 3 │ 包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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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指甲修護工具(上海銀行贈│ 4 │ 組 │已發還張自強│
│ │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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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愛尚他atx配方粉末 │ 1 │ 罐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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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愛尚他綜合維生素粉末 │ 1 │ 罐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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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日本AB隱形塑眼貼線2代 │ 1 │ 盒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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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日本AB雙眼皮睡眠記憶貼 │ 5 │ 盒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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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超級函授課程光碟 │ 14 │ 片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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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L’EGERE 沁涼曬爽身噴霧 │ 3 │ 罐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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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凱蜜拉美足膜 │ 2 │ 盒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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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Softer 激酷瞬間涼膚霜 │ 3 │ 支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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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亞培親護嬰兒配方食品 │ 1 │ 罐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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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L’EGERE V 透白CC霜 │ 3 │ 盒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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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歌仔戲曲調卡拉OK樂譜集 │ 1 │ 本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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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歌仔戲光碟 │ 4 │ 片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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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神奇洗碗精 │ 1 │ 罐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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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迪士尼除塵刷 │ 1 │ 組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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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末日狂想筆記本(含鉛筆1 │ 2 │ 組 │已發還張自強│
│ │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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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考生誌筆記本(聯合報) │ 2 │ 本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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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巧連智學習組 │ 1 │ 組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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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冰塊模組 │ 3 │ 個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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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馬達蓋 │ 1 │ 個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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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MINOLTA相機(含相機、充 │ 1 │ 組 │已發還張自強│
│ │電器、皮套、電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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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OLYMPUS相機(含相機、充 │ 1 │ 組 │已發還劉財宏│
│ │電器、皮套、遙控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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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XO海鮮干貝醬 │ 1 │ 罐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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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帽子 │ 1 │ 頂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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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小和服(含衣架) │ 1 │ 件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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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小孩衣服、吊帶褲 │ 1 │ 組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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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氛香袋 │ 1 │ 包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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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面膜 │ 1 │ 包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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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美安常青配方膠囊 │ 1 │ 罐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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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蒟蒻麵(含調味包) │ 8 │ 組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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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咖啡色便當袋 │ 1 │ 個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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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美足貼片 │ 2 │ 包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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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布製桌墊 │ 1 │ 個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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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塑膠墊 │ 7 │ 張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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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NBA手提包 │ 1 │ 個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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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莎花蕾潔淨液 │ 1 │ 瓶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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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HTC手機(序號00000000000│ 1 │ 臺 │已發還陳定基│
│ │310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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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行車紀錄器螢幕 │ 1 │ 臺 │已發還陳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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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紙箱 │ 1 │ 個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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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統一超商100元禮券 │ 10 │ 張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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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不動產估價概要(書) │ 1 │ 本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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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不動產經紀法概要論(書)│ 1 │ 本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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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土地法規與稅法(書) │ 1 │ 本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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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改變建築歷史的住宅(書)│ 1 │ 本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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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民法概要突破(書) │ 1 │ 本 │已發還張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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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郵局便利箱60*1(內含14本│ 1 │ 盒 │已發還張自強│
│ │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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