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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竹簡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志宙
選任辯護人 張泰昌律師
陳奕澄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050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志宙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趙志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24 號卷第35頁)。
二、核被告趙志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僅因股票買回等情,即情緒激動,為本件恐嚇犯行,所為非屬可取,惟業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未與被害人和解或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10504號
被 告 趙志宙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竹北市○○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張泰昌律師
陳奕澄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志宙係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常翔公司)之負責人,胡欣係常翔公司之協理。
趙志宙於民國101年6月8日晚上6時許,在新竹市○區○道○路0段000號8 樓常翔公司內,因不滿胡欣於離職時,要求常翔公司悉數買回胡欣所認購之股票300張(價值新臺幣300萬元),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向胡欣恫稱「你第一個過不了鼎立這一關,鼎立是一個流氓集團喔」、「公司出了任何事,他(指鼎立公司)是追殺你喔」、「如果公司因為你出了任何事情的時候,我再跟大股東(指鼎立公司)報告講說,我就公布你家的住址」、「我第一個讓鼎立知道,陳盈助會來找你」、「黑道會怎麼樣出手,任何人跟我來硬的話,我告訴你,四海幫的那個就在這邊」、「沈會承,我會找四海幫的沈會承,第一個來跟你講,到你家去找你」,致胡欣因而心生畏懼。
嗣經胡欣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胡欣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趙志宙於警詢及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 │
├──┼───────────┼─────────────┤
│ 2 │證人即告訴人胡欣於警詢│全部犯罪事實。 │
│ │及偵查中之證述。 │ │
├──┼───────────┼─────────────┤
│ 3 │錄音光碟1片、錄音譯文1│全部犯罪事實。 │
│ │份。 │ │
└──┴───────────┴─────────────┘
二、核被告趙志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請審酌被告動輒以幫派、黑道恐嚇他人,且於犯後面對具體明確之證據,仍矢口否認犯行,未向告訴人表示歉意,毫無反省及悔改之意,請勿予從輕量刑,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俊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鄭思柔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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