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2,訴,206,2013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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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龍堆
具 保 人 張李麗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李麗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刑保字第一○二○○四八二號)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龍堆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張李麗花於民國102 年6 月18日出具現金保證,獲得釋放,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00000000號)1 份在卷可稽(5715號偵卷一第146 頁背面)。

嗣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囑警拘提無著等情,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對被告及具保人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0 頁、第118 頁、第159 頁至第163 頁、第241 頁至第243 頁、第258 頁至第259 頁、第261頁)。

足證被告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之說明,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 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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