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2,重訴,7,201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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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政龍
選任辯護人 呂雅莘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政龍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鍾政龍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經被害人胡珈瑋之家屬及證人等於歷次警詢及偵訊時分別指訴及證述綦詳,復有相關書證附卷可參,暨扣案工具可資佐證,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又被告於為殺人犯行前先竊取被害人黃方汝所有機車以為其騎乘至案發現場及事後逃逸離去之交通工具,犯後經警持拘票拘提到案,而其所犯既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旦成罪,罪刑勢必不輕,衡諸經驗法則,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避審判、執行之可能,是以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保全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有羈押必要,乃於民國102 年8 月26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 年11月11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若命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之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2 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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