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2,附民,1,201311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永泉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煥綺
被 告 曾夢伊
黃新淡
邱盛禮
羅萬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81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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