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2,附民,100,201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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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江岸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柏盛
被 告 楊于瑢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9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邱巧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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