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2,附民,107,2013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劉宗琪
被 告 余國安
李家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2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余國安、李家華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余國安、李家華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同案另一被告余秉芬目前通緝中,刑案部分尚未審結),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於被告余國安、李家華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邱巧寧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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