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2,附民,34,201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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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曾柏誠
被 告 謝維斌
陳如威
古仁瑋
彭有豪
孟繁龍
古倫吉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64 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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