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2,附民,82,201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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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王國光
被 告 黃浚瑋(原名黃啟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汪銘欽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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