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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
原 告 李德賢
李邱淑珍住同上
被 告 蔣祖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訴緝字第1 號遺棄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蔣祖興被訴遺棄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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