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3,交簡上附民,7,201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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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宋佩禹
法定代理人 徐美燕
宋顥瓛
被 告 許靖法
上列被告許靖法因被訴本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邱巧寧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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