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3,交附民,39,2015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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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田阿勝
被 告 謝清安
上被告謝清安因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70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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