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0000000000B (年籍詳卷)
上列上訴人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2月9 日第一審判決( 103 年度侵訴字第39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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