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3,侵訴,64,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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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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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856、1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家榮自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家榮因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4條、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猥褻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本件犯行,且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上開罪嫌犯嫌重大,且被告前有數次加重強制猥褻、加重強制性交之刑事前案紀錄,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3年10月28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其所涉犯之加重強制猥褻犯行罪嫌重大,且其前曾有數次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之刑事前案紀錄,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竟再涉犯本案4次加重強制猥褻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從而本案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4年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林宗穎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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