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3,侵附民,14,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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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被 告 劉田泉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侵訴字第2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0000000000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

二、被告劉田泉之答辯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田泉被訴妨害性自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另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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