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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代號0000-000000
兼 上1 人 代號0000-000000A男子(代號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真實姓名對照表)
代號0000-000000
真實姓名對照表)
共 同 魏順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何嘉豪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 年度侵訴字第5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邱巧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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