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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智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智全於103年3月25日21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新竹市光復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駛至新竹市光復路 2段與食品路口欲左轉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羅宇翔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竹市光復路 2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口直行時,突遭被告詹智全駕駛上開車輛撞擊,致告訴人羅宇翔人車倒地,受有右肩、右手、兩下肢多處鈍挫傷併瘀青等傷害,因認被告詹智全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羅宇翔告訴被告詹智全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詹智全已與告訴人羅宇翔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羅宇翔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 103年度竹調字第 573號調解筆錄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查(80號本院卷第43頁至第44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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