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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張瑋珊
被 告 柏德企業社即蔡士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4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柏德企業社即蔡士柏之受僱人鄭文華被訴過失傷害罪嫌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5日以103年度審交易字第 466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之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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