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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侵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邱詩婷
法定代理人 邱玉綺
被 告 徐紹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 103年度審侵訴字第1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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