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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育德
具 保 人 林靖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3年度審易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靖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龔育德因竊盜案件(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751號、第5196號),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並由具保人林靖倫於民國103年4月1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本院命具保人林靖倫偕同被告龔育德到庭,未見被告龔育德到案,復經本院函請新竹市警察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派警執行拘提,經警前往被告龔育德位於新竹市○○路000巷0弄0號202室、新竹縣新埔鎮○○里0鄰○○○街00號住居所拘提未獲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103年6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之送達證書、被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新竹市警察局103年7月2日竹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新竹縣政府新埔分局103年7月21日竹縣埔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稽;
又被告龔育德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表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龔育德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林靖倫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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