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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5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志安
被 告 黃基全
被 告 陳鴻文
被 告 魏發強
被 告 李秉鴻
被 告 楊峻翔
被 告 陳民林
被 告 鄭元錦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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