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3,審易,529,201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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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5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穎
選任辯護人 蔡麗雯律師
李林盛律師
王彩又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5239號),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佳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佳穎前任職羅技電子公司(Logitech International S.A. 下稱羅技公司)工廠技術員,與擔任專案經理之高國瑜原為同事,因蔡佳穎認為其與公司外籍主管Olivier、高國瑜三人之間有感情糾葛,加上民國102年3月間蔡佳穎遭到羅技公司解雇,心有不平,蔡佳穎乃意圖散佈於眾,於103 年1月7 日,在新竹市東區武陵路之網路咖啡店內,以電腦連接至網際網路,利用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寄送內容不實之「有對狀似恩愛的夫妻. 任職某家全球知名的公司. 曾任職機X 設計工程……夫妻倆在公司常常形影相隨…愛到最高點…………………但是真的如此嗎??人妻辦公室不倫戀情‧故事就這麼開始……人妻非常的有國際觀……在四維SA.IRL .Taiwan 熱 情大放送…外籍人士透氣. 疏解壓力. 例.Fxbxxno exxxx..Vinxxxxx..XXyxx..office bb這些名單是人妻跟office bb 說的.office bb很博愛. 常常酒餘飯後. 當笑話般的跟老婆或其它的bb笑論著此人妻同事跟了那些人的風花雪月. 人妻曾教導四維外籍人士中文. 自稱是神聖的老師. 難怪Office BB 對人妻稱讚有加. 說是個聰明的部屬. 利用老公租在公司附近的小套房. 在工作時間及職務之便x 屬的身份送key 至office bb 的辦公室. . 甚至利用公司裡的會議室做幽會用. . 原來PM的職位是這樣來. 人妻忙了大半天. 也沒收獲. . 有家庭的沒有人願意為離婚. 要結婚的也寧願選擇離過婚有小孩的女人共度一生. 悲哀. 也可憐的人妻拿著一張女生的照片跟Office bb 訴苦.苦訴著說. 它老公有外遇在大陸. 還有了小孩. 小三是香格里拉的. 破壞了她的家庭生活. 精神受創. 人妻還因此去看神精科呢. 自己的老公有小三…. . . . . . 那這位人妻所行所為造成它人家庭爭吵. 不合諧和痛苦. 這位人妻自己本身?? 這位人妻掛在口中那位很愛她的老公. 人妻說他已2年多不願意碰她了. 沒有性生活. 人妻11月中旬從大陸出差回來. 傍晚時.Office bb迫不及待. 相會人妻在食品路某速食店.Office bb準備去摩ㄊ一ㄝ解套消火一下. . 人妻還勸過office bb. .U Don`t Happy In Ur ife.Just Change Wifeis Better. . 好事難圓. 就被ˋ抓ㄏㄡ. .office bb當場被老婆刮耳X. . 那位說I lOVE U.I Want u的office bb一句話也不敢說. 趕緊逃離現場留下那位人妻. 面對正宮夫人. . 那位對人妻說著I LOVE U的Office bb人兒在哪?? 真是好人妻. 好部屬. .2 個兒子的好母親. 這位2個孩子的母親. …寂莫空虛? 還是優越感良好. 自信哪來的?? 意氣風發.大言不? 的跟office bb 身分證上配偶欄上的配偶? 著….我要的話. 你老公早就是我的. 現Office bb 全家開心度假去. 不知這位為人母的人妻. 打算……何時宴客請同仁們喝與Office bb 的喜酒?? 接 受全球同仁的祝賀. 」至羅技公司員工專屬之內部電子信箱而散布之,供羅技公司不特定人觀覽該文字,足以毀損高國瑜之名譽。

嗣於103 年1 月7 日,因羅技公司同事Lily Chou 收到上開電子郵件,轉發給資訊部門的Michael ,並副本寄送給高國瑜,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高國瑜告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蔡佳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被告蔡佳穎犯行所憑之各項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103 年度偵字第5239號偵查卷第4 至6 、68 至71 、97至98頁含背面,本院卷第37至39、43至44、54 至57 頁)。

(二)告訴人高國瑜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指述(見上開偵查卷第98頁含背面,本院卷第38至39、43至44、54至57頁)。

(三)寄件人[email protected]於103 年1 月7 日寄發之誹謗電子郵件(見103 年度他字第564 號偵查卷第83至110頁)。

(四)歷次電子郵件列印紙本(見上開偵查卷第5 至71頁)。

(五)告訴人於102 年12月收到以羅技公司信封寄送之信件(見上開偵查卷第72至81頁)。

(六)綜上,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按刑法上之誹謗罪則係處罰「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言論,其構成要件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是誹謗除有散佈於眾之意圖外,尚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為必要(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6920號判決參照)。

是以被告蔡佳穎藉由寄送電子郵件而供不特定人可閱覽之方式,公開張貼內容如事實欄一所示、內容不實之文字,以此散布文字方式,對告訴人高國瑜之人格價值為蔑視、負面之評價,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刑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足徵其素行良好,惟因與告訴人有感情上之糾葛,竟以寄送電子郵件至羅技公司內部電子信箱之方式,散佈危害告訴人聲譽之文字,足以貶損告訴人之聲譽,所為實不足取,衡其犯後坦認犯行,並考量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並於本院調解期日遵期到庭,然因告訴人不願原諒而未能進行調解,又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悔過之意,及行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廷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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