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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9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景麟
被 告 李文輝
被 告 李昊軒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偵字第10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楊景麟告訴被告李文輝、李昊軒傷害案件,告訴人李文輝告訴被告楊景麟傷害案件,公訴人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楊景麟撤回其對被告李文輝、李昊軒之刑事告訴,告訴人李文輝撤回其對被告楊景麟之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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