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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易字第9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245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傅伊君
書記官 彭筠凱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正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正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在新竹市○道路0段0號之統一超商內,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財物得手。
嗣經該店店員吳榮哲連日察覺物品遭竊,乃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於103年11月15日上午6時11分許,在上址統一超商內逮捕甫行竊完畢之陳正華,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書 記 官 彭筠凱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行為時間│行為方式 │竊得財物 │主文罪名及宣告│
│ │ │ │ │刑 │
├──┼────┼──────────┼───────┼───────┤
│ 一 │103年11 │陳正華進入超商內,徒│伯朗咖啡2瓶 │陳正華犯竊盜罪│
│ │月3日上 │手竊取陳列架上商品,│ │,處拘役壹拾日│
│ │午6時許 │得手後藏置衣物口袋或│ │,如易科罰金,│
│ │ │隨身包包中攜離,供己│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食用。 │ │折算壹日。 │
├──┼────┼──────────┼───────┼───────┤
│ 二 │103年11 │同上 │伯朗咖啡2瓶、 │陳正華犯竊盜罪│
│ │月4日上 │ │烤雞三明治1個 │,處拘役壹拾日│
│ │午6時許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三 │103年11 │同上 │伯朗咖啡2瓶、 │陳正華犯竊盜罪│
│ │月5日上 │ │沙拉潛艇堡1個 │,處拘役壹拾日│
│ │午6時許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四 │103年11 │同上 │伯朗咖啡2瓶、 │陳正華犯竊盜罪│
│ │月6日上 │ │烤雞三明治1個 │,處拘役壹拾日│
│ │午6時許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五 │103年11 │同上 │伯朗咖啡2瓶、 │陳正華犯竊盜罪│
│ │月7日上 │ │起士鮪魚三明治│,處拘役壹拾日│
│ │午6時許 │ │2個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六 │103年11 │同上 │伯朗咖啡4瓶 │陳正華犯竊盜罪│
│ │月8日上 │ │ │,處拘役壹拾日│
│ │午6時許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七 │103年11 │同上,並同時另購買咖│伯朗咖啡2瓶 │陳正華犯竊盜罪│
│ │月9日上 │啡1瓶,以圖掩飾。 │ │,處拘役壹拾日│
│ │午6時11 │ │ │,如易科罰金,│
│ │分許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八 │103年11 │同上 │伯朗咖啡2瓶、 │陳正華犯竊盜罪│
│ │月10日上│ │鮪魚溏心蛋沙拉│,處拘役壹拾日│
│ │午6時許 │ │三明治2個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九 │103年11 │同上,並同時另購買咖│伯朗咖啡2瓶、 │陳正華犯竊盜罪│
│ │月11日上│啡1瓶,以圖掩飾。 │保力達蠻牛維他│,處拘役壹拾日│
│ │午6時17 │ │命飲料2瓶、烤 │,如易科罰金,│
│ │分許 │ │雞三明治2個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十 │103年11 │同上,並同時另購買咖│伯朗咖啡3瓶、 │陳正華犯竊盜罪│
│ │月12日上│啡1瓶,以圖掩飾。 │紅牛能量飲2瓶 │,處拘役壹拾日│
│ │午6時13 │ │、焗烤起士鮪魚│,如易科罰金,│
│ │分許 │ │三明治3個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十一│103年11 │同上,並先後另購買飲│伯朗咖啡2瓶、 │陳正華犯竊盜罪│
│ │月13日上│料及咖啡各1瓶,以圖 │紅牛能量飲2瓶 │,處拘役壹拾日│
│ │午6時14 │掩飾。 │、飛魚卵壽司1 │,如易科罰金,│
│ │分許 │ │個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十二│103年11 │同上,並同時另購買咖│伯朗咖啡2瓶、 │陳正華犯竊盜罪│
│ │月14日上│啡1瓶,以圖掩飾。 │烤雞三明治1個 │,處拘役壹拾日│
│ │午6時16 │ │、焗烤起士鮪魚│,如易科罰金,│
│ │分許 │ │三明治1個、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頂鹼性3號電池6│折算壹日。 │
│ │ │ │顆 │ │
├──┼────┼──────────┼───────┼───────┤
│十三│103年11 │同上,並同時另購買咖│伯朗咖啡4瓶、 │陳正華犯竊盜罪│
│ │月15日上│啡1瓶,以圖掩飾。 │紅牛能量飲2瓶 │,處拘役壹拾日│
│ │午6時11 │ │ │,如易科罰金,│
│ │分許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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