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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楊東東
被 告 楊寧
曾志豪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50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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