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3,審附民,93,201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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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曾惟揚
被 告 涂竣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491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勇
法 官 李 毓 華
法 官 陳 麗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田 宜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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