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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楊琬喻
被 告 邱盛志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竹交簡字第26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杜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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