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3,簡上附民,13,20150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曾聰郎
被 告 鄭亦全
余佳鴻
黎祐魁
戴源銘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168 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長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