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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欣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欣嬑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貳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7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起執行羈押。
茲查被告另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3 年花院美刑庚緝字第104 號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卷第204 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承辦股預定於104年1 月26日前來接押被告,有本院電話記錄表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 年12月26日花院刑庚103 訴130 字第116760號函附卷足佐(本院卷第104 頁、第203 頁),是本件被告所涉犯偽造文書案件,已無羈押之必要,本院自104 年1 月27日起依職權撤銷本件羈押,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邱巧寧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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