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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紹仰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鄭建輝
選任辯護人 周威君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1102 號、第7901號、第7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紹仰、鄭建輝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呂紹仰、鄭建輝(下稱被告2 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103 年10月24日繫屬本院,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2 人後,認被告2 人涉犯加重強盜未遂、私行拘禁、傷害致死;
被告呂紹仰另涉犯非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之犯罪嫌疑均屬重大,其中加重強盜未遂、傷害致死、非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2 人經拘提到案,被告呂紹仰否認所有犯行,所述與卷內證人及其他共同被告之供述均有出入;
被告鄭建輝就加重強盜部分亦否認犯行,均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2 、3 款,於同日對被告2 人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嗣經本院於103 年12月25日審理辯論終結後,認均已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已當庭裁定自當日起解除被告2 人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被告2 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4 年1 月15日依法訊問被告2 人,並審酌全案卷證及公訴人意見後,認本案雖已於103 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並定104 年1 月23日宣判,惟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為利將來上訴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若命被告2 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嗣後程序之順利進行,復查無其他法定停止羈押事由。
再衡諸被告2 人所涉犯罪情節重大,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2人之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本件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2 人之必要,爰均自104 年1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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