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頴川
選任辯護人 陳慶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頴川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頴川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罪嫌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串證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2 、3 款規定,於民國103 年9 月3 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03 年12月3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依然存在,本件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2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