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3,附民,129,2015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劉鴻熙
被 告 劉錦祺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355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邱巧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