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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廖明德
被 告 劉玉秀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103 年度訴緝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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