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交附民,6,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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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詹程翔
詹棋淯
原 告 兼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洪莉惟
原 告 曾阿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被 告 黃振庭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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