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原附民,3,201705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
訴訟代理人 羅玉財
被 告 宋燕翔
劉文彬
范國文
邱媛婷(即邱英珠之承受訴訟人)
邱特立(即邱英珠之承受訴訟人)
馮文銓
高傑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104 年度原訴字第5 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林宗穎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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