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審交簡,419,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交簡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103年度偵字第11289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未依命令向公庫支付款項,經檢察官撤銷原處分(104 年度撤緩字第164 號)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撤緩偵字第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子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二、㈡另予補充「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 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本件被告林子捷酒後駕車為警查獲時,經警方對其檢測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4毫克,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足佐(見11289號偵查卷頁11、12 )。

按民國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則以被告本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4毫克,堪認其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甚明。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及科刑:核被告林子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前無任何刑事科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次因服用酒類,於呼氣測試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0.94毫克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其所為上開犯行所生危害程度及犯罪後坦白承認之態度,暨其教育程度係大學肄業、從事服務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撤緩偵字第190號
被 告 林子捷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號7樓
居新竹縣竹北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林子捷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23時許起至翌日凌晨1時30分許止,在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某薑母鴨店內,飲用啤酒7、8杯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猶自該處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離開欲接送其女友。
嗣於103年10月15日日凌晨2時5分許,林子捷騎車行經新竹市北大路與西大路交岔路口時,因違規闖越紅燈為警攔查後發現其係酒後騎車,即於同日凌晨2時15分許測試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4毫克而查獲。
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林子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酒精濃度測定0.94MG/L數據紙1張、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警員黃文憲製作之職務報告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檢察官 林 佳 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 志 榮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