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審交簡,479,201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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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交簡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阿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偵字第7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阿田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8行應補充「並於同日5時 33分許測得…」、證據欄(二)應補充「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1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

㈡另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並於103年4月7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初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然本次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1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幸未致他人受傷,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被告之警詢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7863號
被 告 吳阿田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阿田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5年度重訴字第4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民國89年9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 3年5月3日。
復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25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再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9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又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年6月,再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3786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2年6月、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2781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更一字第 370號判決上訴駁回、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44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上開 2案件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經與上開殘刑接續執行,於103年4月7日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於104年7月24日21時許至翌(25)日4時30分許,在新竹市中華路某卡拉OK店飲用酒類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104年7月25日5時15分許,行至新竹市○區○○路000號前時,自撞路旁牌坊石柱。
嗣經警到場處理,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1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阿田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現場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黃 逸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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