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審原易,15,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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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原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正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正成業於104年7月1日死亡,此有戶籍網路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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