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審易,524,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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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易字第5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秀蘭
選任辯護人 周珊如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113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銘勇
書記官 劉亭筠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吳秀蘭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吳秀蘭前於民國93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竹簡字第48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3 萬元,於民國93年9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

猶不知悔悟,復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103 年1 月間某日起迄同年10月10日13時許止,在其新竹縣新豐鄉○○村○○街00巷0號1樓住處,經營地下簽賭站,供彭碧雲、曾慶瑜、王麗綺、張月妹等賭客以電話簽賭下注。

其賭博方式,係以香港六合彩、今彩539開獎號碼為簽賭標的,按賭客簽注號之碼對碰核算牌支,每注新台幣(下同)80元,賭客如押中開獎號碼,香港六合彩部分,「2星」可得彩金5,600元,「3星」可得彩金5萬7,000元,今彩539部分,「2星」可得彩金5,200元,「3星」可得彩金5萬2,000元;

賭客如未押中,賭資悉歸吳秀蘭所有。

嗣為警於103年10月10日13時許執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當場查獲,且扣得傳真機1臺、帳冊1本、對獎單2張、簽賭單5張、簽賭號碼傳真單3張、六合彩手冊6本、彭碧雲、曾慶瑜、王麗綺及張月妹等所簽發之本票15張、郵政儲金簿4本、張月妹、彭碧雲借據各1張、本票影本8張、徐宏源、陳煥枝之身分證影本各1張、黎頂廷之土地所有狀影本1份、張月妹、朱春郎之私章各1枚、8萬4,400元款項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書 記 官 楊嘉惠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嘉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提高為30倍)。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傳真機                        │1臺   │保管字號:104年 │
├──┼───────────────┼───┤度院保字第373號 │
│ 2  │帳冊                          │1本   │,扣押物品清單見│
├──┼───────────────┼───┤本院卷第7頁。   │
│ 3  │對獎單                        │2張   │                │
├──┼───────────────┼───┤                │
│ 4  │簽賭單                        │5張   │                │
├──┼───────────────┼───┤                │
│ 5  │簽賭號碼傳真單                │3張   │                │
├──┼───────────────┼───┤                │
│ 6  │六合手冊                      │6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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