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審簡,197,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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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科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5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科宏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科宏於民國104年4月15日上午11時10分許,至址設新竹縣竹北市○○路0段000號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開庭,因其將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YJ號自用小客車違規停放在新竹地檢署大門車道中央,阻礙行車,嗣新竹地檢署法警長傅先聰獲報後到場處理,並要求陳科宏立即將上開自用小客車駛離,陳科宏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而當場對於執行公務之法警長傅先聰以「媽的,你們人多是想處理我嗎?」之言詞侮辱在場執勤之法警長傅先聰。

案經傅先聰訴請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陳科宏於偵查中之自白(見他字卷頁11含背面)。

㈡、新竹地檢署法警長傅先聰之職務報告1紙及現場照片7張在卷足參(見他字卷頁1至5)。

綜上,本件被告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核被告陳科宏本件所為,係犯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㈡、爰審酌被告未能體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乃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應予尊重,竟於新竹地檢署法警長本於其勤務要求被告將其違規停放在新竹地檢署大門車道中央之車輛駛離之際,當場侮辱依法執行勤務之法警長,影響社會秩序及公權力之執行,並對公務員之名譽產生一定程度之危害,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素行、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杜 政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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