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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鄭奕孟
被 告 邱國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 年度審簡字第9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杜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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